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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伟立与河南文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立,河南文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492号原告:刘伟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文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立与被告河南文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伟立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