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与李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李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27号原告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65253551C(1-1)。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赵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小东,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道峰,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道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广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