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晏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晏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住所地:上高县敖山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2403603K.被执行人:晏小明,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干部,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执行晏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晏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