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934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亚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