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塔支行与赵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塔支行,赵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塔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李场镇大塔街村人民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5301-8。负责人:郝定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永林,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塔支行与赵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