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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梦蓉与黄勇、王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蓉,黄勇,王鸿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27号原告:徐梦蓉,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3月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勇,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10日,四川省中江县人,村民。被告:王鸿燕,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8月26日,��川省西昌市人,村民,系被告王鸿燕妹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梦蓉与被告黄勇、王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梦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梦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梦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5.00元,减半收取3612.50元,由原告徐梦蓉负担。审判员 马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