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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静与重庆拓海燃料有限公司肖元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肖元智,重庆拓海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43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肖元智,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拓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4栋6-8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156-3。法定代表人肖元智,职务不详。本案在执行张静与重庆拓海燃料有限公司、肖元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套房屋,该房屋都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4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443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