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位学中、张冬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学中,张冬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学中,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项城市。1997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冬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位学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冬梅,驾驶套牌号为浙C×××××的五菱车携带塑料油桶、水管等作案工具到浙江省文成县、苍南县、平阳县、福建省福鼎市等地将被害人金某1、谢某、繆挺实等14人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用皮某抽油方式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1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一、位学中单独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1、2016年6月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本县峃口镇峃口村水文站附近工地,盗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5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06元。2、2016年7月9日至10日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位学中在峃口镇良坑村半山腰工地,盗取被害人胡某2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9桶22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266.75元。3、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峃口镇龙车村隧道边的马路上盗取被害人张某3停放于该处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985.25元。4、2016年8月16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福建省福鼎市虎头鼻工地,盗取被害人繆挺实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32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931元。5、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工地,盗取被害人叶某1、陈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26元。6、2016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平阳县水头镇蒲山路1号工地,盗取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7、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本县大峃镇樟岭村的两处工地盗取挖机里的0号柴油15桶3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08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2280元。其中8桶柴油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金某1。二、位学中和张冬梅共同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本县峃口镇良坑村半山腰工地上,盗取被害人倪某停放于该地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13桶32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49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784.25元。2、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苍南县灵溪镇四大村水闸边的工地,盗取被害人郭某3停放于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18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80元。3、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其与被告人张冬梅事先踩点查看过得本县双桂乡桂东村一处寺庙附近的道路维修工地,盗取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半18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25元。4、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平阳县水头镇蒲山路1号工地,盗取被害人李某停放于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5、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苍南县矾山镇古路下村,盗取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6、2016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工地,盗取被害人黄某、陈某停放在工地的挖机内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08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216元。被告人位学中盗取上述柴油以人民币100元1桶(25KG规格塑料桶)的价格卖于赵某2、孟某1、赵某1、王某、孟某2、张某2等人。被告人位学中于2017年1月5日在本县双桂乡东村被民警设卡查获归案;被告人张冬梅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县峃口派出所门口被文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皮某一根、浙C×××××五菱汽车(套牌号为浙C×××××)一辆、25KG规格塑料桶8个、装满柴油25KG规格塑料桶7个等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赵某2、孟某1、赵某1、王某、孟某2、张某2、朱某、郭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胡某2、张某3、倪某、金某1等十四人的陈述;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的供述与辩解;中石化文成石油分公司柴油零售价格回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学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冬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位学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冬梅,驾驶套牌号为浙C×××××的五菱车携带塑料油桶、水管等作案工具到浙江省文成县、苍南县、平阳县、福建省福鼎市等地将被害人金某1、谢某、繆挺实等14人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用皮某抽油方式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1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一、位学中单独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1、2016年6月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本县峃口镇峃口村水文站附近工地,盗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5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06元。2、2016年7月9日至10日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位学中在峃口镇良坑村半山腰工地,盗取被害人胡某2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9桶22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266.75元。3、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峃口镇龙车村隧道边的马路上盗取被害人张某3停放于该处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985.25元。4、2016年8月16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福建省福鼎市虎头鼻工地,盗取被害人繆挺实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32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931元。5、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工地,盗取被害人叶某1、陈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63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26元。6、2016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平阳县水头镇蒲山路1号工地,盗取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7、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本县大峃镇樟岭村的两处工地盗取挖机里的0号柴油15桶3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08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2280元。其中8桶柴油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金某1。二、位学中和张冬梅共同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本县峃口镇良坑村半山腰工地上,盗取被害人倪某停放于该地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13桶32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5.49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784.25元。2、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苍南县灵溪镇四大村水闸边的工地,盗取被害人郭某3停放于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18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80元。3、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位学中在其与被告人张冬梅事先踩点查看过得本县双桂乡桂东村一处寺庙附近的道路维修工地,盗取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半18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125元。4、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平阳县水头镇蒲山路1号工地,盗取被害人李某停放于工地上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5、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苍南县矾山镇古路下村,盗取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路边的挖机里的0号柴油7桶175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6、2016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位学中伙同被告人张冬梅在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工地,盗取被害人黄某、陈某停放在工地的挖机内0号柴油8桶200升。经鉴定,案发期间的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08元,被盗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216元。被告人位学中盗取上述柴油以人民币100元1桶(25KG规格塑料桶)的价格卖于赵某2、孟某1、赵某1、王某、孟某2、张某2等人。被告人位学中于2017年1月5日在本县双桂乡东村被民警设卡查获归案;被告人张冬梅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县峃口派出所门口被文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皮某一根、浙C×××××五菱汽车(套牌号为浙C×××××)一辆、25KG规格塑料桶8个、装满柴油25KG规格塑料桶7个等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赵某2、孟某1、赵某1、王某、孟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胡某2、张某3、倪某、金某1等十四人的陈述;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的供述与辩解;中石化文成石油分公司柴油零售价格回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位学中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冬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本案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位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冬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浙C×××××五菱汽车(套牌号为浙C×××××)一辆、皮管一根、25KG规格塑料桶15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7桶25KG规格的柴油,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四、责令被告人位学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465元,返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位学中、张冬梅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305.25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周海萍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