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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山西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兵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花,山西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兵,李亚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67号申请人杨桂花,女,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3号1幢0901号。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兵,男,1971年8月23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亚红,女,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杨桂花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杨桂花以其所有的位于太谷县西环路42号奥体花苑商住小区通道北地下室金座G1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位于太谷县西环路42号奥体花苑商住小区通道北地下室金座H1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榆次区花园路45号商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615**);担保人武怀彬以其位于太谷县西环中路佳馨苑小区6号楼19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杨桂花所有的位于太谷县西环路42号奥体花苑商住小区通道北地下室金座G1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位于太谷县西环路42号奥体花苑商住小区通道北地下室金座H1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榆次区花园路45号商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615**)以及担保人武怀彬所有的位于太谷县西环中路佳馨苑小区6号楼19号商铺(房权证太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