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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文水县安顺汽修厂、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赵永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安顺汽修厂,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赵永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25号原告:文水县安顺汽修厂。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土堂村。负责人:康瑜,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贤文,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锦华,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强,农民。原告文水县安顺汽修厂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赵永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安顺汽修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原告文水县安顺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薛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