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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徐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徐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海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陈,男,32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徐陈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陈于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并且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林审判员  张中华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