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国良与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良,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良,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与月塘街路口法定代表人曾伟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伟民,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邓为群,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2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偿还周国良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2.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2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曾伟民、邓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