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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敦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敦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540号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敦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代表人:施能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波,男,该支行员工。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敦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冰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