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过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字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