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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萍与吴丹谭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谭锋,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谭锋,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吴丹,女,1988年6月7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锋、吴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终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萍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5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就(2017)渝0243执426号、(2017)渝0243执425号(本案)两件案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2017)渝0243执426号、(2017)渝0243执425号两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为260000元,其余不再计算;二、由谭锋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王萍60000元,2018年1月1日前支付王萍34000元、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王萍34000元、2019年1月1日前支付王萍34000元、2019年7月1日前支付王萍34000元、2020年1月1日前支付王萍34000元、2020年7月1日前支付王萍30000元;三、王萍自愿放弃(2017)渝0243执426号、(2017)渝0243执425号两件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2017)渝0243执426号案件执行费2865元、(2017)渝0243执426号案件执行费440元由谭锋负担,限于2020年7月1日前交至本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