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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立杰申请王志杰、韩兆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杰,王志杰,韩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杰,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韩兆春,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刘立杰与王志杰、韩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立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