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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朝文申请执行李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朝文,李学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高朝文,男,1992年11月9日生,彝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学付,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高朝文申请执行李学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学付偿还申请人高朝文借款本息172444元,从2016年9月2日起以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000元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6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学付未自动履行义务,高朝文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487元,上述合计176798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学付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朝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