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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学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泰开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茌平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工交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宋玉宝,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6)鲁1523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9,288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过付款至法院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