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红,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红,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8705-2。法定代表人:糜丽红。申请执行人王爱红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0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支付王爱红工作期间拖欠工资208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得款170190元,执行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分别得款139000元、18700元,三笔款项共计32789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所有权的设备属于和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共有资产,经法院对设备拍卖后,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两个公司所欠工人工资付款。后本院扣除评估费2730元,对余款325160元依法进行了分配(此次分配仅限工资案件),申请执行人受偿7154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中科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仅查询到其名下有苏E×××××、苏E×××××、苏E×××××车辆信息,但未能查找到车辆。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案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三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154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73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未查找到的三辆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0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