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克响、刘云云与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响,刘云云,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响,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申请执行人刘云云,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珠江路锦绣华庭5幢2单元5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762427-X。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2016)苏132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克响、刘云云383**.8元,案件受理费234元由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吴克响、刘云云申请,2017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9日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6月26日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幢的房产(该房产由高额抵押贷款未还清,暂不宜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