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雄鹰彩虹油墨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雄鹰彩虹油墨有限公司,太谷县新恒通包装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雄鹰彩虹油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谷县新恒通包装彩印厂。本院在执行北京雄鹰彩虹油墨有限公司与太谷县新恒通包装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