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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仕怀、钟荣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仕怀,钟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仕怀,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荣芳,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钟仕怀申请执行钟荣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