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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宾,男,生于1972年,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陈晓玲与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协商并达成定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有限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协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