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梅列区宏兴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梅列区宏兴通信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5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列区宏兴通信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73幢17-18号店。经营者:林兴桉,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列区宏兴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娟审 判 员  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琦书 记 员  施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