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永合、赵元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合,赵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0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合。被执行人赵元柱。申请执行人金永合与被执行人赵元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652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管、车辆、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延期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东东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