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03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卓海村前海庄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0808972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慧,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汤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091015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雨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