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斯斌与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斯斌,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3行初30号原告:舒斯斌,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康王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37814607114。法定代表人:黄志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平,该局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省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843101。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强,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成彦,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998569。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斯斌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一案中,因原告舒斯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斯斌承担。审判长 杨建梅审判员 张世民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威速录员 谭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