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运杰与钟文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运杰,钟文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1民初758号原告:梁运杰,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钟文深,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梁运杰与被告钟文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梁运杰、被告钟文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钟文深归还原告梁运杰借款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具体“今借到梁运杰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正)”。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钟文深承认原告梁运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文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运杰借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文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