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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大民与张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民,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大民,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达,住长春市九台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