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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联金与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金,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827号原告:杨联金,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2号楼1层08店面。法定代表人:杨玉琴。原告杨联金与被告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杨联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联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联金负担。审 判 长  彭卫群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吕文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