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联金与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金,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827号原告:杨联金,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2号楼1层08店面。法定代表人:杨玉琴。原告杨联金与被告福州余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杨联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联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联金负担。审 判 长 彭卫群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吕文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