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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长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长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2号楼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长利,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上诉人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长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海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博文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