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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侯长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长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00号罪犯侯长发,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长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55.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936.5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长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侯长发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侯长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长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侯长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长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人民币4000元赔偿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