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牛云波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云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33号罪犯牛云波,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利津县。曾两次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云波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牛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牛云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牛云波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三次;罪犯牛云波系累犯,犯抢劫罪、盗窃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及退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牛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云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