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号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六路789号。法定代表人:管阳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泽安大道1587号。法定代表人:毛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春江,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