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寿德与施朝忠刘延学不当得利纠纷(92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寿德,刘延学,施朝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12号之一原告:邓寿德,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延学,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施朝忠,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邓寿德诉被告刘延学、施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寿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寿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原告邓寿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