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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寿德与施朝忠刘延学不当得利纠纷(92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寿德,刘延学,施朝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12号之一原告:邓寿德,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延学,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施朝忠,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邓寿德诉被告刘延学、施朝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寿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寿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原告邓寿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