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剑维、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剑维,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曹剑维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8229-5),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政法大楼西侧207室。法定代表人吴宗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剑维与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865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971516.7元,执行费62257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