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权与沈国章、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权,沈国章,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郑权。被执行人沈国章。被执行人沈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权与被执行人沈国章、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沈国章、沈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