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光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714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东段***号阳光翡翠城*期*幢。法定代表人:谢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斌,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光富,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