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沈爱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沈爱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美羚,女。被告:沈爱群,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沈爱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因补充证据之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沈爱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对沈爱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