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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清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孝,汤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248号被执行人孙清孝,女,1971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张店镇马台村*组***号。曾因卖淫,于2012年8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卖淫,于2012年11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卖淫于2012年11月23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执行人汤井军,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1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执行人孙清孝、汤井军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其中被执行人孙清孝主动履行义务,而汤井军的罚金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