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益中与被告肖建明、潘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益中,肖建明,潘正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1号之一原告:段益中,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肖建明,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潘正桃,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段益中与被告肖建明、潘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益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益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益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段益中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潘龙祥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炎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