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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益中与被告肖建明、潘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益中,肖建明,潘正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1号之一原告:段益中,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肖建明,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潘正桃,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段益中与被告肖建明、潘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益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益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益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段益中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潘龙祥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炎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