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田英富与牛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富,牛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138号原告:田英富,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牛棚,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英富诉被告牛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英富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英富撤回对被告牛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田英富负担。审判长 格日勒陪审员 巴雅尔陪审员 乔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