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亚森.居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森.居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375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亚森.居买,男,1985年1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川011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亚森.居买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亚森.居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亚森.居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亚森.居买尚欠罚金1000元。二、终结(2017)川011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移送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凌云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