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野与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793号原告:田野,住址: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李鹤,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职务:总经理。第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法定代表人:周晓阳,职务:总经理。原告田野与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田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1元,减半收取50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奕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