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杜立军与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军,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152号原告:杜立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贾国华,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霞,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烜,住乌海市。原告杜立军诉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贾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杜立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立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杜立军承担。审判员 高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