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运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存,陈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399号自诉人刘保存,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人陈运田,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自诉人刘保存以被告人陈运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保存与被告人陈运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双方约定协议上的执行款项,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保存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保存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