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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运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存,陈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399号自诉人刘保存,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人陈运田,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自诉人刘保存以被告人陈运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保存与被告人陈运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双方约定协议上的执行款项,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保存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保存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