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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楚四群与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四群,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737号原告:楚四群,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嘉祥县城建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CHARXN。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亚飞,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嘉祥县。原告楚四群与被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楚四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四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楚四群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