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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翠玲、于金文、于银川、姚早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翠玲,于金文,于银川,姚早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536号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农十三师大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5630U。法定代表人:周承平,董事长。被告:张翠玲,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于金文,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于银川,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被告:姚早彦,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翠玲、于金文、于银川、姚早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圣佳代理审判员  田玉洁代理审判员  寇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