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高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高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89号罪犯宋高祥,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高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宋高祥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宋高祥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宋高祥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高祥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