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福源与刘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源,刘惠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363号原告:王福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刘惠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负责人吕守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源与被告刘惠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源撤回对被告刘惠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福源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